
在加拿大立遗嘱,这 4 类常见错误可能导致遗嘱无效!
在加拿大安大略省,一份有效的遗嘱需严格符合《继承法改革法案》(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)及普通法原则,任何形式瑕疵或法律要件缺失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,进而引发遗产纠纷。本文结合安省司法实践,解析四类高频错误及法律后果,为立遗嘱人提供专业指引。
一、形式要件不达标导致遗嘱无效
加拿大法律对遗嘱形式有明确要求,以下情形可能直接导致遗嘱无效:
- 未采用书面形式: 口头遗嘱(除临终前特殊情形外)、录音录像遗嘱均不被认可,所有遗嘱必须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呈现(安省允许电子遗嘱,但需符合2022年新规的严格技术要求)
- 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:
– 见证人须年满18周岁,且非遗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(否则相关受益条款无效)
– 遗嘱签署时,见证人须同时在场见证遗嘱人签名,且见证人需在遗嘱上签署自己全名及日期
▶ 典型案例:某遗嘱因仅有1名见证人签字,且见证人为受益人表弟,法院认定该遗嘱形式不合法,按无遗嘱继承处理 - 遗嘱人签名瑕疵: 遗嘱人需在遗嘱末尾亲自签名,若因身体原因由他人代签,需满足「遗嘱人全程监督且明确授意」的证明要求
二、遗嘱能力缺失引发效力争议
立遗嘱人必须具备「遗嘱能力」(testamentary capacity),即签署时需满足:
- 理解遗嘱性质及法律后果
- 知晓自身财产范围及价值
- 辨认近亲属关系及合理继承期望
- 无精神疾病或受不当影响
风险场景:
- 立遗嘱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早期,且未保留医学评估报告
- 在子女胁迫或过度劝说下订立遗嘱,缺乏独立意思表示
▶ 司法规则:安省法院在 Re Morgan 案中强调,若遗嘱人签署时存在认知障碍(如无法识别主要财产),即使形式合法,遗嘱仍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建议高龄或患病立遗嘱人同步进行「遗嘱能力评估」并留存医疗证据。
三、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或违反强制继承规则
以下受益人指定问题易引发效力争议:
- 身份描述模糊:
仅用「我的长子」「朋友李某」等非法定姓名指代受益人,若存在同名人员或亲属关系争议,可能导致继承对象无法确定
▶ 正确做法:注明受益人全名、出生日期及与立遗嘱人的关系(如「长子张建国,1985年3月12日出生」) - 未排除前配偶继承权:
离婚或分居后未更新遗嘱,前配偶仍可能依据遗嘱获得遗产(除非遗嘱明确撤销对前配偶的指定)
▶ 法律例外:安省法律规定,离婚生效后遗嘱中给前配偶的条款自动失效,但需注意分居未离婚时该规则不适用 - 剥夺未成年子女必要继承权: 即使遗嘱明确排除某子女继承,若该子女为未成年人或缺乏劳动能力,法院可依据「家庭扶养义务」裁定给予合理份额
四、忽略税务规划与特殊资产处置
遗嘱有效性不仅涉及法律形式,还需考虑税务合规与资产特性,以下错误可能导致遗产缩水或处置受阻:
- 未指定退休账户(RRSP/RRIF)受益人: 此类资产若未单独指定受益人,将纳入遗产范围并缴纳高额终端税款(边际税率可达50%),而非直接由继承人免税继承
- 跨境资产处置冲突: 对中国房产、美国股票等境外资产,未明确适用法律及认证程序(如中国要求遗嘱经公证及使馆认证),可能导致境外执行困难
- 共同财产处置越权: 擅自处置配偶名下共同财产(如仅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),该部分处分内容因无权处分而无效
五、实务操作中的有效规避策略
1. 遵循法定形式 checklist
- 使用律师起草的标准化遗嘱模板,或通过安省法院官网核对形式要件
- 选择2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(如邻居、同事),并记录其联系方式备查
2. 定期更新遗嘱内容
- 每5年或家庭重大变故后(如结婚、离婚、子女出生)重新审查遗嘱
- 通过附录(codicil)修正细节,避免整份遗嘱重新签署的繁琐程序
3. 特殊资产专项说明
- 对企业股权、信托份额等复杂资产,注明处置方式(如指定特定继承人或信托延续条款)
- 境外资产需明确「适用资产所在国法律」及「认证文件办理流程」
结语
一份有效的遗嘱是财富传承与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,而规避形式与实质要件的错误是核心前提。建议立遗嘱人在律师协助下完成遗嘱起草,通过专业法律审查确保:① 形式符合安省法定要求;② 遗嘱能力无争议;③ 受益人指定清晰且不违反强制规则;④ 税务与跨境资产规划周全。加拿大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日趋严格,事前的合规设计远胜于事后的纠纷解决,专业法律意见是避免遗嘱无效风险的关键防线。
(本文法律依据:《安大略省继承法改革法案》第13-19条;《遗嘱认证规则》第5-8条;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相关判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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